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3-05-07 14:05:58 2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雇主在何种情况下不能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合同,雇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雇主可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员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后终止合同。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超过暂停医疗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危险源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正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V)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5年;、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三名女职工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类雇员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

首先,从事接触性工作的员工未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怀疑患有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离岗前、离岗期间和离岗后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与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或者终止。“第二,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雇员。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如果受伤人员因工作被确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则应保留劳动关系,并应辞职。如果被确定为五级或六级残疾,则应保留雇佣政策。雇主应为员工的劳动关系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难,雇主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经受伤人员本人提议,受伤人员可以终止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若劳动合同到期日为至,或受伤人员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则认定为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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