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免责条款所述,未经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牌照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新购车辆尚未取得正式牌照、使用临时牌照或临时牌照已失效的情况下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将无法给予相应的理赔保障。
具体来说,以下十种情形均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1.新车尚未取得正式牌照、使用临时牌照或临时牌照已失效的情况下产生的经济损失;
2.车辆未能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年度检验或未能顺利通过年度检验从而引发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3.车辆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4.因碰撞至自身家庭成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5.在收费性质的停车场内遗失车辆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自愿放弃追索权的情况下产生的经济损失;
7.驾驶员在驾驶证遗失、损坏或更换期间驾驶车辆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8.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仍未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
9.在缴纳保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同样不会予以理赔;
10.车辆新增设备遭受损害的情况,也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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