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取得的证据有效吗
时间:2023-03-25 19:12:10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威胁恐吓取得证据当然无效。以下类型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我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一、环境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二、警察找不到证据能怎么办

警察找不到证据的处理方式如下:

1、警察会通过侦查、勘验、鉴定等方法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事实真相和案件性质的;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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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3-10-28 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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