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
注意事项如下:
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3、违反诚信原则。
4、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
5、违约责任问题。
6、管辖约定。
7、签名盖章。
实践合同是指什么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而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成立。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于实践合同而言,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方能成立;
2、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相反,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
3、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实践合同中交付与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行为的意义与诺成合同中相应行为的意义完全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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