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具体的办理步骤如下:
1、申请人携带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往车管所,并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领取排队号等候;
2、车管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车辆解除抵押申请,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车辆解除抵押手续,需要提交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不得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灭失或者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抵押登记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车辆抵押登记需要的资料有:
1.《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5.抵押权人为非国家金融机构时,需经公证处进行有效公证;
6.代理的需有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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