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可以为给机动车所有人贷款购买车辆的银行;大型汽车企业自办的金融公司;以担保人身份出现的汽车经销商。
申办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抵押权人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登记备案申请表;
(四)行驶证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七)解除抵押所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清款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调解的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提交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办理程序
(一)收费岗(二楼大厅,解除抵押不需收费);
(二)登记审核岗(一楼大厅)。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收费标准
抵押登记100元粤价[2001]279号
解除抵押不收费
办理机构市公安局
承办科室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方式
阳江市新江北路
咨询电话341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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