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主要在于:
1、鉴定主体有所不同。行政鉴定主要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委托韵鉴定部门进行,而司法鉴定则由法院鉴定部门或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部门进行。
2、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鉴定适用于行政程序中,而司法鉴定则适用于诉讼程序中。
3、作用有所不同。行政鉴定用于认定行政程序中的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则用于认定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事实。
无论是行政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其结论都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成为定案证据,如: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鉴定结论必须满足法定程序要求、鉴定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不仅应把握好、行政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异同,更应注意它们是否满足作为定案证据的要件。
二、法院对鉴定书的审查
鉴定书反映鉴定委托、鉴定过程、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及鉴定结果,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依法制作,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鉴定报告、检验报告、鉴定分析意见、鉴定审查意见等。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鉴定书的格式、内容等很不规范,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法院应依如下要求对鉴定书进行审查:
(1)鉴定的内容,即需要鉴定的事项,含送鉴的案由、鉴定目的和要求等。
(2)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如送检检材和样本、样品的名称、数量、种类、性状等。
(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便于法院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先进、有效。
(4)鉴定的过程,即鉴定主体在鉴定活动中应共同遵守的规则、步骤和方法。
(5)明确的鉴定结论。它是鉴定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且不能超出鉴定人的职权范围,不得对案件定性及得出法律上的结论。
(6)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如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鉴定人的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
(7)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的签名、盖章。另外,当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鉴定书中说明,而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作出统一结论。
一般情况下,鉴定书应同时具备上述七项内容,若法院经过审查。发现鉴定书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可要求鉴定部门或鉴定人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往往通过鉴定书的整体内容体现,上述关于法院审查鉴定书的要求是确定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价值的途径,也是促使鉴定机构和鉴定活动规范化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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