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院再进行工伤赔偿吗
雇主在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须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然而,这种义务并非在雇员的工伤得到正式确认之后才产生,而是依法应有的义务。
尽管如此,这并不妨碍雇员在康复出院后向雇主要求赔偿。
在法律实践中,法院惯常援引公平原则,从工伤赔偿的总额中扣除特定款项。
关于此种做法,雇员通常也并未表达出强烈的反对意见。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可以同时进行理赔的,只要所涉及的损失属于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内,便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公司为雇员购买的商业补充保险,其赔偿金额不得被视为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为这是企业必须向雇员支付的法定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二、除工伤赔偿还有其他赔偿吗
除却应向在工作期间受伤劳动者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之外,还应该给予一笔误工费作为补偿。
误工费将会依据伤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水平进行精确考量与计算。
而误工时长则必须根据伤害者所接收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学证明来加以确认。
倘如伤害者因身受重伤以致无法恢复正常劳动能力以致长期误工的话,这一误工的时间便可推算至伤残鉴定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伤害者来说,误工费将按照他们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来计算。
具体而言,误工时间的确定将基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伤害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天数,其次是出院之后由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养天数证明。
误工时间的起始日期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直至医院建议的休养期结束为止。
若伤害者因身受重伤导致长期误工,那么误工时间便可推算至伤残鉴定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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