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安置房交易是否合法?
时间:2023-07-12 10:22:11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五年之内不能买卖。

1、定向拆迁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划拨、规定费用减免等有关的政策,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具体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对象是除了那些城市居民是被拆迁户的,也包括有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2、“三定三限”的定向安置房其产权性质是界定为普通商品房,这种安置房上市交易比照两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来办理。

3、若有因为重大市政工程的动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则按照有关的规定,被安置人是因此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产权就属于其个人,但在取得权的5年之内不能地进行上市交易。

正规定向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如下:

1、区别在于: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称为商品房,而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

2、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3、而定向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房屋被拆迁的农户;

4、还有就是定向安置房就是拆迁后,国家或是开发商赔偿的住房,其土地性质是划拨地,如要出售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5、而商品房就是由买卖交易得来的房子,开发商买地建房后当商品出售的房子,其土地性质是出让地。

定向安置房的相关政策

北京定向安置房政策:

鉴于当下中心城区人口疏解压力较大、成本过高,北京市拟放宽北京定向安置房政策,进而推动居民搬迁。北京市政府昨日在首都之窗发布新一期政府公报,其中在《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未来新东城和新西城疏解人口的定向安置房为经适房产权,但不受“五年内禁售”的限制,上市交易只需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根据北京定向安置房政策,“十二五”期间,北京中心城区外迁人口拟达到20万人,其中西城将向大兴、昌平疏解5万-10万人。目前,已初步确定了西城杨梅竹斜街等

6个片区,启动旧城人口疏解试点;东城已计划在通州和朝阳建设2.3万套定向安置房,将10万老旧城区的人口疏解至这两个区,预计三年内即可入住。

然而,近些年北京人口外迁进程缓慢。以原东城区为例,根据此前民进北京市东城区委所做的一份关于人口疏散调研报告显示,2004年至2005年,原东城旧城内户籍人口下降了2.14万人。但到了2007年,每年大约只减少0.75万人。

“人口外迁缓慢并不是东城区独有的现象,以最近这两年为例,原城四区(东城区、崇文区、西城区和宣武区)疏解的人口应为8万人左右,但实际上疏散的居民不足1.5万人。”

民进北京市东城区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

为了鼓励居民外迁,东城置换新房的政策是老城区内按1:1比例置换,三、四环1:2,五环以外1:2.5。但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老城区的居民依然不愿意搬迁到外城区去。

定向安置房的产权多半是经济适用房,而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适房购买不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满五年的按“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政策补交土地收益,最高需补交同地段相似商品房价差的70%。

“北京定向安置房政策的调整更具人性化,在这方面门槛降低后,建议政府考虑产业发展方面对定向安置区更加侧重。”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陆杰华认为,除了安置条件进一步改善之外,政府应继续引导中心城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疏散。促进城市功能、产业和人口向外疏散,在更大范围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缓解中心城区人口压力。鼓励中心城区优质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向这些地区疏散,逐步实现距中心城区30-50公里半径的副中心区。(来源:北京商报)

定向安置房注意事项:

1.如果不是定向安置户而购买定向安置房是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定向安置户在取得产权证契税证后的6个月时间内,您可以向我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果安置房的地已归为国有土地的话,那栋房子是可以办到产权证的,如果安置房为集资的土地,则是办不到产权证的。

4.买安置如果只是自己住的话,合同签得好的话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果买来用于交易的话就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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