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所得重在强调“所得”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收入所得,是一种共同劳动所得,而不是一方劳动收入的所得,也不是同居生活期间的一切所得。
2、购置的财产这是指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以及基于同居共同生活的需要购置的财产,但这种同居共同财产应仅以维持同居关系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质保障为限。因此,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仅包括“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除此以外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个人所有,不属同居共同财产。
同居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怎样分割
(一)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二)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五)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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