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乡(镇)村建设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的精神.为了更有效地利用深圳经济特区内有限的土地资源,从现在起,除总体规划确定为别墅区外,特区农村村民、城市居民、干部、职工一律不准再兴建单门独院的住宅。兴建私人住宅可采用统建的办法解决(包括旧城、旧村改造范围),对需兴建单门独院私房的,市、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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