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侵犯肖像权纠纷案。著名艺人潘玮柏因福建一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一家鞋业有限公司与自己没有代言合同,但使用自己照片做宣传,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并给自己造成损失,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
原告诉称,本案原告为著名艺人潘玮柏,其内地经纪人某音乐娱乐制作有限公司代为处理潘玮柏在全国范围内的一切演艺事务和人身权利的维护。原告及其经纪人曾与第一被告体育公司签订过关于潘玮柏作为被告形象代言人的《合约书》,约定代言期限为2004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止。代言期间,被告可以依法使用原告照片、姓名,并可对外宣传其为代言人,经过两年的合同履行,被告及其产品由于原告的代言包装,声誉得到大幅度提高。
合同到期后,由于潘玮柏的知名度提高很快,代言费用已经提高。各方对续签代言人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没有续签代言合同,原、被告之间的代言合同已经终止。
但本案被告不但没有停止使用原告潘玮柏的宣传形象,反而在所有的宣传媒介中继续宣传原告为被告的产品形象代言人,并且在2007年的宣传资料上和产品推介会上大量张贴原告形象照片,并大力宣传潘玮柏为其形象代言人的虚假信息,使得艺人潘玮柏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影响,潘玮柏也因此无法代言其他同种类的产品,经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原告经纪人曾经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其必须马上停止侵害。但被告仍然推脱责任,一意孤行,使得侵权事实持续至今。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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