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不属于侵犯艺人肖像权:
1.艺人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艺人参加公开演讲等活动,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他人对此拍照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3.如艺人具有特殊新闻价值,记者善意的拍照不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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