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不属于侵犯艺人肖像权:
1.艺人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艺人参加公开演讲等活动,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他人对此拍照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3.如艺人具有特殊新闻价值,记者善意的拍照不侵权。
侵犯艺人肖像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在我国的法律中,都会保障着公民的各项权益,但是因为艺人、政治家以及其他的公众人物的特殊性,所以他们的肖像权也会与普通群众有所差异,除了在上述的文章中写明的一些情况下,公民也要注意不要随意的侵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否则自身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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