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物业合同纠纷举证不足导致业主败诉
时间:2023-06-05 10:44:59 1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讲的是物业合同纠纷。5月20日,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庭上,某物业公司与其管理的小区3名业主就物业费与物业服务问题再次对簿公堂。

芜湖物业合同纠纷举证不足导致业主败诉

5月20日,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庭上,某物业公司与其管理的小区3名业主就物业费与物业服务问题再次对簿公堂。据悉,自去年底以来,芜湖两级法院已审理20余起因业主拒交或欠缴物业费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虽然业主总有各种不愿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但其中绝大多数案件,业主都败诉,并支付相关物业费,少数案件以调解或业主补缴物业费撤诉。

回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008年12月,芜湖市某小区徐女士等9户业主因欠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原告物业公司诉称,该公司在2005年2月1日就与原开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物业服务质量好,得到业主的一致认可。2007年元月,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但部分业主一直拒缴物业费或电梯费。

欠缴物业费的业主辩称,没缴物业费是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没有达到合同要求,这其中主要有房屋开裂、小区车辆乱停乱放、消防通道被占用等问题。而欠缴电梯费的业主则提出,当初业主和物业签订的唯一服务合同只约定了物业费,每平方米0.5元的物业费已包含了电梯费,业主也一直按约履行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物业费;物价部门的批文只是证明物业费0.5元符合规定,将电梯费0.5元仅仅放在备注栏,故原告不能据此收费。法庭上,部分业主还对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没有公示、业主委员会是否合法产生、电梯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全体业主所签,故对全体业主也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交纳电梯使用费是每个业主的义务,同时也是物业公司维系自身生存和更好地为全体业主提供良好服务的保证。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或电梯费,法院不能支持,并作出欠费业主补交拖欠的物业费和电梯费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3名业主不服上诉。近日,芜湖市中级法院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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