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强迫被征收人迁移,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
根据《条例》要求,未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就切断被拆迁人的水电供应,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拆迁人责令供水供电公司停水停电的,可以向供水供电公司提起诉讼,保护公民合法的用水用电权利,追究非法停水停电的责任;同时,他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拆迁人员,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下:
搬迁前应当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
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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