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能否作为合同内容?
时间:2023-08-12 11:15:09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告宣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成为合同内容。广告宣传作为商品销售的手段之一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由于其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故可以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广告宣传不实农民权益遭侵害

据松山区10户农民投诉称:2005年初,从赤峰某种子有限公司购买的28桶兴农新黑四五寸胡萝卜种子,种到地里后,后期发现田间出现较多的抽苔开花株,收获期发现根形与种子桶上装潢广告标识的根形多数不符。且收购商收购时发现肉质根的根心多数为黄心而不是红心,因而拒收。致使10户农民种植的28亩胡萝卜被撂在地里无人购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0户农民消费者到松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2005年9月16日,松山区消费者协会委托赤峰市种子管理站予以进行田间质量鉴定。

根据兴农新黑四五寸胡萝卜包装桶上标注的质量标准及装潢广告标识和产品介绍的1、纯度97%;2、圆柱形、根形整齐均一;3、红皮,红心率高的标准。该品种果实为圆柱形,红心占有率仅为27.87%,没有达到包装桶上标注的纯度97%的最低质量要求,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种子。消协根据检测报告进行了调解,经营者一次赔偿10农民消费者经济损失22400元。

案例点评:

宣传不实,容易诱使消费者上当,使消费者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7条规定,对利用广告进行商品和服务虚假宣传的行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该种子经营者虽然没有通过媒体宣传,但包装的标示也是一种对消费者的直接宣传。这种行为,经营者不仅仅对消费者造成了侵权,同时,其行为也违反了国家行政法的规定,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罚又赔,才能对不法的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该案维权成功最重要的一环是消费者保留了相关的证据,使消费者协会依据法律和鉴定结论有效地对消费者进行了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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