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浈江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26:02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第九条;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二、办理材料

完整的文本

完整的文本

完整的文本

完整的文本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形需提供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形需提供

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完整的文本

变更的办公场所所属楼高50m以上或位于一万㎡大型商场内或位于四万㎡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需提供。

变更的办公场所所属楼高50m以下且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单位,一次验收通过的需提供

变更的办公场所所属楼高50m以下且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单位,复验才通过的需提供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自有或者非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且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无法提交12至17号文件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变更经营地址,将住宅改变为商用的,除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之外,还应提交。

变更注册资金时需提供

变更机构名称的,提交

增减服务范围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浈江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浈江区人社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浈江区人社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审批的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浈江区人社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浈江区人社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审批的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浈江区文化街10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浈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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