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机构名称表述的内容应当与机构经营范围一致;2)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须与申请条件的场地标准一致;3)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股东;4)需变更业务范围的,须提供相应业务证明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两份,申请单位(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谢*英培训大楼
五、办理时限
2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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