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合同有什么买卖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1.定金合同:这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在订立主合同时签订的从合同。在其中,当事人之一会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保证金,如果主合同得到履行,这部分钱可以收回或用于抵扣价款。若主合同未能履行,则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2.保管合同:也被称为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涉及一方将物品交由另一方保管。保管人负责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物品归还时返还。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为了借款而签订的,它不仅是诺成合同,而且必须涉及到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果没有实际的金钱转移和物品交付,那么这个合同仅仅成立了但尚未生效。
4.借用合同:也称为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的合同。借用人在使用结束后有责任返回出借物。
5.代物清偿协议:这是一种特殊的实践合同形式,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个替代给付来实现对原有债务关系的消灭
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而买卖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2.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当事人已经交付标的物。
三、实践合同的特征
实践合同有如下特征:
1.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2.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
3.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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