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身份证号:电话:住所:
乙方:身份证号:电话:住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扶养人,现经双方协商同意自年月日起,被抚养人随乙方生活,其抚养权归乙方。
二、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1、生活费:从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_________元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生活费按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
2、教育费:被抚养人的学杂费等由甲方承担,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止。
3、医药费:被抚养人的医药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4、如发生除以上所列费用,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5、甲方应于每月5号前将以上费用支付于乙方。
三、探视权
1、甲方对被抚养人享有探望权。
2、探望时间及方式:。
3、探望之前,必须先经与乙方电话联系。探望期间,要保证被抚养人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不得影响正常生活、学习。
四、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派出所办理孩子的户口迁移手续。
甲方:乙方:日期:日期:
复制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北京某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某某电子光碟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出版社、北京某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复制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07)西民初字第11381号
原告北京某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蒲亮,男,1985年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北京某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刘本秋,男,1981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某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海南某某电子光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安徽某某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74号省博物馆主楼东三楼。
被告北京某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xx,女,汉族,1981年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某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某某电子光碟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出版社、北京某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某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李岳鹏
人民陪审员刘志远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付广庆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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