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5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个别规定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第九条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即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可以自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的次月起至年底后三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有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4)(五)本办法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征申请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第十条纳税人申请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申请报告,说明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等
(2)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
(4)年度财务报表、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五)减免依据或者理由的证明材料:
1。因不可抗力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的有关防灾证明(书证、物证等)或者索赔证明;承担政府强制性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及政府规划的,提供有关政府文件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文件复印件。(6)税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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