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拍卖制度】机动车辆牌照拍卖制度
时间:2023-04-24 11:01:30 2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曾庆洪提案:取消机动车辆登记牌照拍卖制度

(一)提案背景

1、上海市车辆实行牌拍制度。1986年开始施行私车牌照的上牌拍卖制度,经过14年的发展,于2000年便更为“国产生活小轿车上牌额度无底价竞购”并实行至今。

期间,上海推出针对沪产车桑塔纳的优惠上牌政策,之后部分在沪集团企业随之实行了针对职工的购车免费上牌制度。

2、关于上述制度的施行,引起过广泛的讨论乃至争论,取消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但与之相反,2003、2004这两年牌照费却有升高的趋势。

3、2004年6月,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实施,鼓励汽车消费,意在推动我国汽车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有关的私车拍照拍卖制度却和《政策》的精神产生了矛盾。

(二)关于车牌拍卖制度的进一步分析

车牌拍卖制度至今实行了18年之长,一直饱受争议,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令予以约束,该制度还是得到了执行。

从制度实行的初衷来看,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解决道路交通堵塞问题、收取费用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等但是,但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法律法规的更新,车牌拍卖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

(一)“国产生活小轿车上牌额度无底价竞购”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九条规定了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它证明、凭证。

据此,汽车消费者只要提供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材料,如不违反其它强制性规定,激动车辆都应当获得登记。而实施拍牌,显然为消费者设定法律规定之外的程序(限制),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车牌发放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因此,通过车牌拍卖收取费用的做法又与《行政许可法》相违背。

(二)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及其精神相悖

1、阻碍了经济型轿车的消费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六十一条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加强环境保护。实现汽车工业与城市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上述政策规定的目的在于推动汽车消费特别是经济型汽车消费,但是牌拍制度与此背道而驰。由于牌拍制度并不考虑汽车的价格因素,因此导致不管是经济型轿车还是中高档轿车所支付的车牌费是基本维持在同等水平,因此,这一制度无形中促使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中高档轿车。从而不利于促进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使用,不利于加强环境保护。

2、违反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收费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

第六十三条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三)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15日颁行)

根据上述《通知》的精神,全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

1、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

2、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在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四)实质侵害了广大消费的的平等权,构成消费上隐性的歧视。

实行车牌拍卖,遵循价高者得之的规则,导致一部分经济能力不强的消费者实质上失去了中标的机会。

另外,由于费用的标准不明确,消费者难以有恰当的预见,从而也更增加了市场的盲目性,无法给予消费者平等的消费机会。

(五)实行车牌拍卖制度,并未达到预期的的效果,而且构成政府履行职能的缺位。

1、上海市实行车牌拍卖制度的初衷在于通过车牌总量调控的方法,缓解与日俱增的交通不畅的压力,但效果并不明显。

据2002年《中国汽车工业年鉴》:(上海市交通状况)……在一些城市主干道、城乡杰合地区、高架道口等地区,特别是在行车高峰期间,行车条件仍然比较差,堵车情况严重。

2、实行拍牌制度,表面上是政府在进行调控,但是由于拍卖是一种市场行为,实质上是政府将牌照的发放交给了市场,政府进行的车牌总量控制徒有虚名。另一方面,由于完全由市场说了算,导致市场的不规范性并最终造成了一定的混乱。

(三)建议鉴于车牌拍卖制度的违法性,且有误导市场的情况,不利于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有必要:

(一)尽快取消现行车牌拍卖制度;

(二)车牌拍卖制度的取消,作为对现有交通实施调控的替代方式,可以采取一定的过渡性措施。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对于上牌有收取一定的费用,按照整车价格的适当高比例收取。由于这种做法增加了消费者的车辆购置成本,是一种抑止汽车消费的做法,只是在考虑到发达地区的交通状况而实施,因此收费项目应获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且只能在规定的城市暂时施行。

2、借鉴外国的经验,对过往市区的车辆收取一定的费用,且该项收费应当获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通过此种措施引导用车者在非必要时不将车辆开入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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