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领养手续去什么部门
办理领养手续需要去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
1.根据《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领养孩子可以在这些机构办理相关的手续。
2.具体办理地点根据收养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等。
二、领养手续的基本条件
领养手续的基本条件包括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个方面。
1.收养人必须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且年满30周岁等条件。
2.如果被收养人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被收养人则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所需材料及登记地点
1.办理领养手续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等。
2.根据收养情况的不同,还需要提供捡拾经过证明、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或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
3.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办理地点根据收养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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