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抚恤金的发放责任落在了民政部门手中;若涉及退役军人因伤致残的情况,则将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承担相应的职责;若是在抚恤关系发生流转时,那么该年度内的抚恤金将会由所在的部队或其原籍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继续给予发放,而自次年开始,则需要由转入区域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的相关标准进行发放。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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