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原告应亲自前往当地人民法院,递交正式的起诉状及副本;
其次,若符合法定的起诉要求,则院方将予以立案受理;紧接着,原告需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最后,法院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与地点。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均可依据该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第五十条也明确指出,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确实存在书写起诉状困难的情况,原告亦可选择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进行详细记录,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还需将此情况告知被告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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