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员以及有关单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
在实践中脱逃罪是如何认定的
认定脱逃罪的标准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全文4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