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证明由区县以上劳动就业部门开具的。需要的材料如下:
1、在有效期内的劳动手册、失业证、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
3、办理无业证明需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
办理无业证明相关材料,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居委出具的在其辖区内无就业的证明材料一份,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近期照片一张,若代办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无业证明在哪里开
无业证明在劳动保障局或档案存放单位开。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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