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材料为离婚案件中可能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婚姻注册证明、外国护照、在华居留许可证明、民事诉讼状、授权委托书和书面意见等。
1.身份证明文件;
2.婚姻注册证明;
3.外国护照(需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许可证明;
5.民事诉讼状;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资料。
离婚案件材料准备清单
离婚案件材料准备清单是离婚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清单,其中包括了离婚协议、财产清单、子女抚养权清单等材料。这些材料是离婚案件中必不可少的,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协议是离婚案件中重要的证据之一。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可以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了财产清单和子女抚养权清单的效力。财产清单是离婚案件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分割方式的重要依据,而子女抚养权清单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证据。
因此,离婚案件材料准备清单中包含了离婚协议、财产清单、子女抚养权清单等重要材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离婚案件材料准备清单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依据,其中包括了离婚协议、财产清单、子女抚养权清单等材料。这些材料是离婚案件中必不可少的,也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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