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A
??张先生与刘先生是上下楼的邻居。张先生住在401室,刘先生住在301室。2007年2月,刘先生将原安装在阳台内的2台空调外机移到张先生主卧室外窗顶上及张先生、刘先生居住的同号301、401室阳台楼板外延上。为此,张先生、刘先生产生矛盾,经物业公司、居委会调解未成。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先生拆除安装在自己主卧室外窗顶上的空调外机和安装在阳台楼板外延上的空调外机;修复因安装空调外机时被损坏的窗台顶。审理中,张先生放弃要求刘先生修复因在主卧室外窗顶上安装空调外机时被损坏的窗台顶的诉讼请求,但坚持其他的诉称意见。
??刘先生认为,为防偷窃才封闭阳台,因无专门的空调外机安装处,只能将原安装在阳台内的2台空调外机移到现在的部位。自己安装的空调外机并不存在张先生所说的安全隐患和妨碍,故不同意张先生诉请。
??法院判决,刘先生拆除安装在301室主卧室外窗顶上的空调外机;张先生要求刘先生拆除安装在301室、401室阳台楼板外延上的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法院认为,刘先生未经权利人同意,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张先生主卧室外窗顶上,空调运行中产生的噪音,给张先生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张先生要求刘先生拆除该空调外机,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张先生要求刘先生拆除安装在自家和刘先生阳台楼板外延上的空调外机,因该空调外机的安装未对相邻的张先生构成妨碍,故张先生要求刘先生拆除该空调外机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B
??蒋先生居住在一幢商住楼,七楼以下为商用楼,底层店铺的产权人是开发商。蒋先生2000年8月购置该楼的702室。
??2004年,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由王先生在底层店铺经营餐厅。蒋先生认为,自己在购买该房屋时并没有排风管道和设施存在,现在该餐厅烟囱管道产生的噪音影响了正常生活,破坏了窗外的景观,对居住安全造成隐患,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拆除固定式通风管道和通风机,并要求王先生和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开发商认为,王先生系该店铺的经营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相邻关系由王先生自行解决,与己无关,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先生认为,蒋先生居住在2号单元的顶层,2004年自己在底层店铺内开始经营餐厅。同年10月为了符合新的环保要求,在3号单元外墙上安装了高空排放通风和走油烟管道,均与相邻的业主协商过。为避免烟囱管道产生的噪音影响居民的生活,还安装了达标的消音器和油烟净化器,并常派人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故不同意蒋先生拆除固定式通风管道和通风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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