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公证的法律效力
1、事实收养公证可以在产生收养纠纷时作为事实收养的证据。一般只要合法取得的书证,均具有作为证据资格的能力,即证据能力。事实收养之后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可以先去做一个公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事实收养关系怎么解除
事实收养关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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