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重大的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继而引发第二起交通事故,并最终致使他人不幸丧生的事件,无疑属于犯罪性质极为严重的恶劣行径。
在普遍性的司法实践中,面对此类情节严重的罪案,法律通常会对此类行为施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相应的惩处。
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何种惩罚措施,这就涉及到一个非常复杂的量刑问题,牵涉到了诸多因素的权衡与考量,譬如肇事者在整个事件中的主观责任大小、是否积极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以及对受害者家属所作出的经济赔偿等等。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交通肇事逃逸本身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而由于其导致的二次事故致人死亡,无疑进一步加剧了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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