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在案件重新审理后,若仍由同一法官审理,则无需再次发回至原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若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则需另外指派法官,同时原来的法官需要回避。如果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在重新审理后,若案件仍由同一法官审理,则无需再次发回至原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若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则需另外指派法官,同时原来的法官需要回避。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素材:关于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
根据提供的素材,关于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这是一道法律类的题目。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如果需要重新审查或者审理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发回原行政行为,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是,在发回重新审查或者审理行政行为时,必须同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发回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发回重新审查或者审理行政行为,原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也就是说,在发回重新审查或者审理行政行为期间,原行政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综上所述,关于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包括: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发回原行政行为,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必须同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发回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发回重新审查或者审理行政行为时,原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发回重审是行政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发回重审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提出书面意见,说明发回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原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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