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4
日前,平谷法院执结一起房屋典当纠纷案,被执行人张某因无法归还北京瑞丰典当公司典当金,通过执行人员的耐心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张某把房屋抵给瑞丰公司,瑞丰公司给予张某差价补偿款。
2004年8月21日,瑞丰典当公司与张某签订《房屋产权典当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的房屋产权典当给瑞丰公司,房屋的评估价为15万元,典当金额15万元;典当期限为1个月,即自合同签字生效日起至9月21日止;典当期内,瑞丰公司每月按照典当金额的3.5%向张某收取综合费用及利息等。典当期限届满后,张某未如约归还典当金,亦没有支付综合费及利息,瑞丰典当公司起诉到平谷法院,要求拍卖张某的房屋。
2005年11月1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某于12月1日前偿还瑞丰典当公司典当金15万元,并偿付相应的综合费及利息。
由于张某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12月5日,瑞丰典当公司向平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月8日,执行法官在和张某的谈话中了解到,张某把得到的典当金全部借给了李某,现李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导致张某没能如期返还典当金。
日前,在法官的耐心工作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张某将房屋抵给瑞丰典当公司,由于房屋价值高于典当金、综合费及利息,瑞丰公司给予张某差价补偿款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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