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刑事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侦查: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检察院不能直接受理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挪用公款罪的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5、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三、检察院的职能
检察院的职能是:
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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