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咨询的离婚相关事宜,的确是可以实施的,然而需要遵守特定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般的情况下,在孩子出生后的半年内,丈夫无法提出离婚请求,原因在于此时妻子正处在哺乳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孕妇、产褥期之后的一年,或是流产的半年时间内,丈夫的离婚请求都不会得到批准;
但是,如果妻子主动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有必须接受并处理此类离婚请求的理由,是否可以允许丈夫提出离婚申请就另当别论了。
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包括以下四个程序:
首先,提交起诉书、提交副本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至法院;
其次,法院会对所述内容进行审核并予以立案受理;
再次,进入正式的法庭审判阶段,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
最后,由法院做出离婚许可或否决的裁定。
这里需要值得一提的是,离婚可能带来的法律结果:
第一,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得到解除;
第二,在包含子女抚养的情况下,需明确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第三,双方共享的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共同的债务也应由两人共同承担。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关系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补充说明:
第一,离婚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
第二,即使父母离婚,不再跟子女共同生活,仍然还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如何确定子女未来和哪一位父母生活?解决办法包括:
签订协议、如果协商无果则由法院裁定。
在这其中,离婚后,直到孩子断奶之前,通常都会以由母乳喂养的母亲抚养为主;
断奶以后,如果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分歧且无法协议,那么将由法院依据子女的利益和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对于不提供子女成长环境的父亲或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也负有协助的义务。
若父亲或母亲在探视子女过程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有权中止其探望权;
中止原因消失后,应该再恢复其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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