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危害后果通常是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即被处罚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其行为所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及其危害程度。
一、什么是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依据之一,是由刑法规定的,是导致某人或某物遭受损害的事实,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一般来讲,“危害”是指社会对某一犯罪行为的知道范围、普遍评论和恐惧程度,一般而言知道范围越广说明危害越严重,普遍评论越恶劣、社会恐惧程度越高也能说明危害越严重。“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客观的损害,比如说:致人死亡、致使公私财产严重损失这些就是后果。我们通常从事实和影响程度上判断危害结果。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什么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违法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
2.违法行为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3.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的行为。
4.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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