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规定:1、检察院不能直接立案公安机关:(1)首先,公安机关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前置程序】:.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的案件;.受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向检察院提出。二是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发出《通知立案书》;.有关证明立案的材料应当同时移送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要求说明书不立案通知书》后,说明书应在7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通知立案后,应在15日内决定立案[无其他选择]/立案决定书送检察院【公安机关仍未立案,未规定如何处理】。
检察院立案监督规定
1、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或者审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线索。
2、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审查后的处理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3、检察院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它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
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4、立案监督的程序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者立即撤销案件。
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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