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2、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它与立案管辖的关系
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因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自诉案件来说,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合二为一,且与民事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一致的。
就公诉案件而言,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际上是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情况。
二、刑事诉讼如何保护证人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人员与之接触,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三、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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