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标准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展开刑事调查的条件,即存在犯罪事实且该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要件。但并非所有犯罪行为都会被立案调查,存在一定的情形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且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下标准公安机关才会对犯罪行为展开刑事调查:1、存在犯罪事实;2、该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要件。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如《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 安 机 关 对 犯 罪 行 为 立 案 的 条 件 : 有 哪 些 情 形 不 适 用 立 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立案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有犯罪事实发生地的报案、告发或者举报;有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者身份、住址、联系方式。但是,对于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立案:已过追究时效的;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外或者不属自己管辖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犯罪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其他不属于立案条件的。因此,公安机关在立案时需要考虑以上情形,确保符合立案条件。
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立案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有犯罪事实发生地的报案、告发或者举报、有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者身份、住址、联系方式。但已过追究时效的、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外或者不属自己管辖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犯罪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不适用立案。公安机关在立案时需要考虑以上情形,确保符合立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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