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索回购房订金事宜的协议需明确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以及联系方式,阐明该争议事件的实质特性及其背后的相关背景因素,即导致订金被暂时扣留的真实原因。
同时,应详细描述双方对于该争议问题所持有的期望与诉求,列举出能够有效解决此项争议的各种可行方案及相应的执行措施,其中包括退还订金的具体方式以及具体的实施时间节点。
最后,各方当事人需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以示对本协议效力的认可。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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