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婚妇女将户口迁至丈夫户口所在地的,在丈夫家享受拆迁补偿后,不能再在母亲家享受拆迁补偿。征地房屋的安置对象为:
1;
2。现役军人(包括未定居的义务兵、志愿兵)及其常住配偶。原户籍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配偶的户籍在拆迁范围内的,可以安置。配偶在部队服役的,按照顾人数计算。在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家庭成员中,原常住居民为大学、中专学生(含毕业后待业人员)或毕业后在家待业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一年的人员长时间;
4。在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家庭成员中,常住人口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实际居住是指自征地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征地区居住满三年(含三年)的。
5。被征地拆迁人的夫妻,一方在拆迁地区且户籍在外地的配偶。
6。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成员中,征地拆迁公告后有户籍的,出生、结婚、复员、转业的;
7,原户籍的,被拘留、服刑的;
8,在小城镇试点中,由于户籍制度改革、就地退耕还农、知识青年分权,以及60年代政策的实施,当地农业转产政策的实施,征地和农用地就地流转,集体成员全部退出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
9。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的已婚女儿,户籍在拆迁范围内,参与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以列为安置人口,但不能重复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出具体决定。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被拆迁农民的住房问题。在城市和农村的远郊区,我们主要采取搬迁安置的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不仅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房屋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将宅基地单独安排用于住房建设,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的方式,被拆迁农民自行选择住房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拆迁补偿、政府补助等补偿总量应能保证农民购买生活水平合理的住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4监督实施补偿安置政策法规,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住房问题;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房屋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宅基地征收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民获得的拆迁补偿和政府补助,可以保证他们购买生活水平合理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增长速度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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