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民营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销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是一种模式。”当前,各地按照中央精神,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改革开放,搞活国有小企业。近期,不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一些国有小企业在出售时登记管理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在国有小企业改革中,企业产权以出售的形式转让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国有小企业将企业出租、承包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得因企业所有权性质未发生变化而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依照《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登记为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国有小企业售后登记为民营企业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办理登记手续,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变更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变更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按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变更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按照非法人企业法人或者公司的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根据新设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办理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改制方案,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改制方案的意见
(2)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含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以及企业出具的产权界定和转让确认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三)企业转让协议及按照协议办理资产交收手续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五)企业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需要使用原企业名称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原企业名称中属于原主管部门的文字不再使用,原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新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字样“有限”,原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事项的,变更登记时注销,原企业原批准的许可证或有关文件未超过有效期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视为有效;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审批认证机构的意见,新企业经营范围内新增的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核实新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有关内容,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原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变更为私营企业的,可以作为变更或者重新登记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应当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额;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的,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接管原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核发新企业的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发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为合伙企业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发给《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为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集体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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