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陈述。
作为证明强奸行为确凿存在的首要直接证据,被害人所陈述的证词至关重要。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匹配罪行成立的实体要素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被害人的陈述则承担着证明这一事实存在的确凿证据角色。
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护陈辞。
在立案程序中,确定陷于刑事法律责任的对象同样是一项必要的前提条件,犯罪嫌疑人作为罪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其作出的供述和进行的辩护陈辞具有明显呈现出的直观性。
3、发现场残留物证据,例如能够明确证明曾发生过性行为的场所外物品类证据,像遗留在现场的嫌疑人、受害者的精斑、血迹、毛发或是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
这类物证大多需要通过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来进一步证实其有效性。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伤害的物品类证据,比如被撕扯碎裂的衣物、衣扣等等;以及现场残留的刀具、棍棒等所谓凶器之类的物品。
5、受害人可能遇到性侵且局部遗留下施暴者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相关物品。
6、现场残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是酒瓶、酒杯等其它可能具有提供案件线索意义的物品。
在涉及到采用麻醉手段的强奸案件中,也有可能出现加害人将麻醉剂混入其间的情况,这类物证同样需要通过合理解释鉴定结果等文件资料来进一步确认其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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