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起刑点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一)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是以骗取保险金和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因为保险诈骗犯罪不仅侵犯保险管理制度,还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以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特征,所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保险诈骗犯罪的要件。认定保险诈骗犯罪与非罪,认定保险诈骗罪与一般保险合同纠纷,要看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2.骗取的数额是否较大。骗取的数额大小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刑法》上虽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数额,但可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来认定数额是否较大,《追诉标准》第四十八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在5万元以上的,即属数额较大。
(二)保险诈骗罪与他罪的界限
1.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保险诈骗和一般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1)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方式不同。保险诈骗犯罪是利用保险合同,围绕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保险金,《刑法》规定了五种行为方式;而一般诈骗犯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化。
(2)犯罪主体不同。一般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当事人或关系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区别。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保险金的职务侵占或贪污行为,在客观方面和主体上是有区别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或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枣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二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保险金。认定时一般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贪污罪。保险诈骗罪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或贪污罪,主体上也不相同,职务侵占或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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