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一些义务,包括缴纳保险费、通知保险事故、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以及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同时,保险人也有一些限制条件,如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最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及时得知保险事故的发生,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不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1.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2.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不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为此,保险人将额外赔付救助费(含调查费在内),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不足额保险,救助费也是按比例赔付。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义 务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损失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按照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因此,根据该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相关情况。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并在危险程度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同时,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因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相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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