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才生效吗
时间:2023-03-28 17:12:09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公证与效力无关。但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房屋赠与合同怎样有效

房屋赠与合同有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是房产赠与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实施赠与行为,这就要求房屋赠与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是房产的赠与人必须拥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拥有这两个条件时,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对外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实施的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房屋赠与的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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