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前辞职经济补偿的规定
时间:2023-05-07 11:32:06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前经济补偿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自法定退休年龄起未满十年的;(三)劳动者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未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得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即使在十年工作期间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服务年限也应连续计算,因为在同一目标企业工作十年的事实不能改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单位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员将不会获得补偿。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自然解除,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合同履行期。此外,如果单位在这几十年的劳动合同期间没有为工人办理各种保险福利,工人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或赔偿

II。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原经济补偿+附加经济补偿

补偿=到期工资*25%

补偿总额=直接经济损失+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获取商业秘密

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薪

III企业可对who实施非正常工作制

非正常工作制是指对责任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人实行的工作时间制。根据劳动部[1994]503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的员工主要有三类:

(1)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原因无法按标准工时计量的员工

(2)企业内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部分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以及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而需要移动操作的员工

(III)由于生产特点而适合实施不定期工作制度的其他员工,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

企业实施不定期工作制度需经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根据《实施不定期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企业审批办法》的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等作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自治区、直辖市,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法可向lba.com律师询问,在合同终止前,如何争取辞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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