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部开庭原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死刑二审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全部开庭审理,对于目前全部开庭有困难的地方,也应当尽可能多地开庭审理;对于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的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后将以程序违法论。
二是务求实效原则。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不是图形式、走过场,而是要取得书面审理所不能取得的实际效果。这个实际效果不仅仅是二审以后的改判率、发回率的高低,而且包括一审存在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问题与疑点,特别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适用死刑的不同意见是否通过开庭审理解决了。通过二审开庭改变或者撤销了一审的死刑判决,当然是二审开庭的实效,但是,把一审没有解决的疑点和问题解决了,让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把不同意适用死刑的话都说了,要出示、质证的证据都出示和质证了,使被告人感到死刑判得是讲道理的,人民群众感到死刑判得是公正的,上级法院感到死刑判得是放心的,这也是一种重要的实效。
三是繁简结合原则。
即对于二审死刑案件的审理内容、审理方式等,要因案而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刀切。对于需要精细审理的案件,可以比一审程序审理得还要细。对于当事人和检察人员只对某一个证据、某一起事实或某一个法律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只审理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经审查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要在确保正确裁判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四是就地原则。
即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原则上应当到一审法院所在地开庭审理,这样可以确保被告人和庭审的安全,有利于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发挥开庭的法治宣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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