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合同诈骗罪目的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意图全面剥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剥夺他人对财产的控制、使用和收益权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理论和实践部门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学术界一般认为,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然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在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此可见,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而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许多诈骗案件由于受侦查技术及侦查人员能力的局限,难以查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呢?尽管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却并非完全不可把握。目的,作为行为人意欲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只有外化为客观的行为,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作为有意识的理性的人,其主观心理决定其客观行为,其客观行为又能反映出其主观心理状态。因而,我们完全可以根据行为人之行为特征,判断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以此来对其行为进行定性。但是,仅仅以客观表现的某一方面尚不足以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动、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等方面的客观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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